“专精特新”之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指引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对专精特新企业的培育支持,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税费优惠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为便利辖区专精特新企业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我们对相关的政策文件进行梳理,制作了专精特新企业税费优惠特辑,分别从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个方面讲解相关的税费政策。

  今天进入特辑的第三期: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指引。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指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其他企业均可享受

  适用活动

  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适用主体

  除制造业以外的企业,且不属于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

  优惠内容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适用主体

  制造业企业

  优惠内容

  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多业经营企业是否属于制造业企业的判定

  适用主体

  既有制造业收入,又有其他业务收入的企业

  判定标准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可提前享受前三季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适用主体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其他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

  企业2021年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对10月份预缴申报期未选择享受优惠的,可以在2022年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来源:龙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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