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精特新”之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精华版!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对专精特新企业的培育支持,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税费优惠政策,持续加大减税降费力度。为便利辖区专精特新企业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我们对相关的政策文件进行梳理,制作了专精特新企业税费优惠特辑,分别从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个方面讲解相关的税费政策。今天进入特辑的第二期: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精选)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11 年11 月1 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享受条件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

  

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12 月31 日前设立且在2019 年12 月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规定,可按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线宽小于0.25 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2017 年12 月31 日前设立且在2019 年12 月31 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 微米,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企业应持续加强研发活动,不断提高研发能力。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5)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ISO 质量体系认证)。

  (6)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符合上述政策条件且在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上述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规定,可按45 号公告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

  符合上述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上述政策。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从事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从事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优惠内容

  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符合国家布局规划和产业政策;

  (3)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从事8 英寸及以下集成电路生产的不低于15%);

  (4)企业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

  (5)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具有保证相关工艺线宽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8)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主体企业应符合相应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条件,且能够对该项目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4.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5.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按照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优惠内容

  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或知识产权(IP)核设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的月平均职工人数不少于20 人,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和经营场所,且必须使用正版的EDA 等软硬件工具;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5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3.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3)汇算清缴年度用于集成电路材料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材料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且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10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研发、生产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数量不少于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材料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5%;

  (3)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4)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且企业收入总额不低于(含)2000 万元;

  (5)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且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5 个;

  (6)具有与集成电路芯片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号,以下简称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6.原有政策是指:依法成立且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9 年12 月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 号)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 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 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 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其中,“符合条件”是指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 号)规定的条件。

  7.集成电路企业按照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定期减免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

  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

  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2.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 年第9 号)第一条中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2)拥有关键核心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

  (3)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含EDA 工具、IP 和设计服务,下同)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超过50 亿元的企业,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4)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和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企业拥有与集成电路产品设计相关的已授权发明专利、布图设计登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计不少于8 个;

  除以上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1)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3000 万元;对于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 亿元的企业,可不要求应纳税所得额,但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

  (2)在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3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350 万元。

  3.符合原有政策条件且在2019 年(含)之前已经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可按原有政策规定继续享受至期满为止,如也符合本项优惠规定,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定期减免税优惠,可按《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45 号,以下简称45 号公告)规定计算优惠期,并就剩余期限享受优惠至期满为止。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 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2020 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

  4.集成电路企业按照45 号公告规定同时符合多项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由企业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其中,已经进入优惠期的,可由企业在剩余期限内选择其中一项政策享受相关优惠。

  

  (来源:龙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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